一、一方婚前全款買房婚後加名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婚後加另一方的名字是共同財產。登記結婚前全款買房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自願贈與行為,房產就成為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拿的房產證是否算共同財產
房子的歸屬與領取房產證的時間沒有關係。
1.在登記前一方全款買房,並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為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2.在登記前一方全款買房,但是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議不成的,法院進行分割。
3.在登記前貸款買的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房產歸登記方所有,但是婚後房產增值部分和還貸部分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對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一方父母登記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視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5.登記前雙方父母買的房子,在雙方離婚時,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婚前房產婚後賣掉,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房產婚後賣掉,所得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全款購買的婚前房產婚後賣掉的,則所得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則雖然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賣房所得要把這部分分離出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全款出資的婚前房產還要區分房產婚後增值部分是屬於自然增值,還是婚後的管理操作導致升值的,如果是自然升值的,則升值部分也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如果是因為後一種情況升值的,則升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賣房所得中要將升值部分的所得分離出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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