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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約定繼承是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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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約定繼承是否有效力?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約定繼承是否有效力?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約定繼承是存在效力的,因為在有關法律上,只要當事人按照有關的條件進行問題的處理就可以,但是需要自己留意的關鍵就是具體的協議內容,這樣問題的處理就會有著重要的意義,因為協議的內容部門決定自己的解決方式。

夫妻財產約定是指夫妻以契約方式就婚前、婚內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達成的一致意見。夫妻財產約定與法定夫妻財產製並存,夫妻選擇財產約定,就排除了法定夫妻財產製的適用。

二、遺產繼承時婚內財產約定的效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婚內對財產進行約定簽訂協議書後,如果約定是雙方自願的,並且不損害他人利益的,約定是有效的,對財產進行繼承時,應當先按約定處理財產,再進行繼承。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三、婚內財產約定的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夫妻關係存續的期間,如果對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繼承,如果沒有違反法律,沒有侵害他人的權益,是可以有法律效力的,婚內財產的約定無用的情況包括誰提離婚誰無財產,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