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案例>

參照婚前財產分配協議範本寫的協議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2.49W)
參照婚前財產分配協議範本寫的協議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一、參照婚前財產分配協議範本寫的協議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財產協議書只要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違法強制性規定的條款,就是有效的。

離婚協議盡力不要使用“淨身出戶”這個詞作為違約條款,因為會導致財產分割顯失公平;即使有錯,也是過錯和懲罰尺度要相當才可能,也不宜對某些行為或者生活開支,約定的過於細緻不宜執行。

二、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承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婚內財產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離婚時男女雙方只對婚內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屬於一方婚前財產的一般另一方是沒有權利分割的,如果一方同意分割婚前財產的,那麼雙方可以約定並簽訂婚前財產分配協議,婚前財產簽訂的協議沒有統一的格式,只要協議的內容是合法的,且表達了簽訂人的真實意思,該協議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