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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是女方離婚車歸誰?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2.63W)
車主是女方離婚車歸誰?

一、車子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車子在女方名下,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的,離婚時歸女方所有,男方無權分割。

二、車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結婚之後買的車,即使登記在女方名下,也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該車輛歸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1、關於機動車的歸屬法院一般會聽取雙方的意見,如果能協商一致,便會按雙方一致的意思來確定車輛所有權的歸屬。如果車歸女方,女方需要給男方車子現在價值的一半的現金;如果女方放棄車子,男方要補給女方車子現在價值的一半的現金。

2、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則會依照法律規定,參照機動車對當事人的作用、重要性等因素,判定機動車的歸屬,同時給予另一方折價補償。為了便於後期執行法院通常傾向將車輛判給車輛登記方,但這並非絕對,若直接撫養子女方確實需要車輛,法院仍可能考慮適用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若雙方均不主張車輛的所有權的,法院一般會按照車輛拍賣、變賣後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此外,夫妻共有車輛尚有未清償的銀行貸款,則判決時一般會在扣除未給付貸款的基礎上對機動車的價值進行分割,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由取得車輛的一方償還。

要認定車輛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系根據車輛所有權的取得時間予以區分。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我國對車輛等特殊動產採用的是登記對抗主義而非登記生效主義。也就是說,車輛的產權變更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若車輛由一方出資並於婚前交付的,該車輛應當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當然,雙方在婚前共同購買並取得車輛所有權的,雙方對於該車輛應認定為按份共有。

婚後購置車輛的,在無特殊約定時,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若系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購買的車輛,即使在婚後才取得車輛所有權的,也當視為一方婚前財產的婚後轉換,車輛仍應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後購買的車輛在大部分情況下都是屬於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如果當事人認為是個人財產的,就需要進行證據,證明車輛是由一方個人的財產購買的。夫妻共同買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平均分配。有約定按約定內容處理,無約定按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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