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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離婚男人該不該要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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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離婚男人該不該要撫養權?

一、30歲離婚男人該不該要撫養權?

由當事人自主決定,男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方面準備證據:

1、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如果孩子跟父母一方在一起共同生活,能為孩子提供健康、完善的成長環境,孩子能夠健康快樂地成長,那麼這時,孩子的撫養權就沒有變更的必要;如果說孩子與父母一方共同生活,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那麼就有必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二、擅自變更子女撫養權應該如何處理?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沒有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情況,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訴。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2、子女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並且明確表示再也不願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3、沒有正當理由的,應說服教育送回孩子。沒有正當理由搶走或騙走孩子,應說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經說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執行的物件並不是該子女,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子女的當事人。

一般離婚可以協議離婚也就是兩個人可以商量來進行解決所有問題,不需要區法院進行處理,一種就是起訴離婚,很多人都會選擇起訴離婚因為雙方的問題很難解決,對於孩子的撫養權要依法來進行處理。

對於夫妻離婚之後,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來說,一般是可以先由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處理的,協商不成的是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的時候,都是按照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的原則來判決的,所以要收集相關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