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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老人立遺囑了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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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租房老人立遺囑了有效嗎?

公租房老人立遺囑了有效嗎?

一般來說是無效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援、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因此做為公租房是不能訂立遺囑的,即使訂立了遺囑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公租房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保障性。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由此可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後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2、政策支援性。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援下,才能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同時,基於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特質,國家也有責任通過政策支援來推動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

3、租賃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的核心特徵,也是公共租賃住房與經濟適用房的最大區別。經濟適用房是為目標群體提供的低於市場價格的產權住房,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向目標群體提供適當的租賃住房來保障其住有所居。

4、專業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與個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區別。傳統的個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產權者自住,而公共租賃住房不論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還是通過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的房源,都不是為了自住,而是專業用於出租的。

5、供應群體廣泛性。在我國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應物件是最低收入群體,經濟適用房的供應物件是中等收入群體。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公租房是國家給予公民的一項住房的優待政策,正因如此公租房的居住權是不能歸屬於居住人所有的,因此能夠繼承的部分只有居住的期限,但是不能訂立遺囑將房產的使用權進行規定,這是不合理的行為,不就別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