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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要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婚姻登記 閱讀(2.79W)

一、離婚登記要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離婚登記要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男女要求離婚一方,如要達到離婚目的,首先應準備離婚理由,此理由必須是法定理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二、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一)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二)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係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係。

(四)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收費標準:工本費20元。

辦理離婚登記其實也就是通過協議方式離婚,此時離婚登記要審查的內容無非就是當事人是否都是自願離婚的、需要的證件材料是否齊全等等。而要是無法協議離婚的話,則就只能選擇訴訟方式離婚,也是可以達到結束婚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