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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後轉的彩禮屬於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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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後轉的彩禮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婚後轉的彩禮屬於共同財產嗎?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雖然是婚後取得,但由於彩禮本身含有贈與性質,即有協議,彩禮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的風俗習慣,彩禮錢的給予既可能發生在夫妻結婚登記前,也可能是發生在結婚登記後,彩禮給付的主體既可能是妻子,也可能是妻子的家人。如果彩禮是贈送給女方父母的,那麼無論是婚前贈送還是婚後贈送,既不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於夫妻雙方的財產,而是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因此,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與夫妻雙方均無涉,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

二、要求返還彩禮的數額比例是多少?

彩禮符合了返還的條件,並不意味著必須百分之百地返還,人民法院在確定返還的數額時一般要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哪方提出解除婚約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一般在60%至90%之間,而且接受彩禮一方提出解除婚約的返還比例會高於給付彩禮一方提出解除婚姻的返還比例。

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了,一方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般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一般情況下即為男女雙方的父母親)為訴訟當事人;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的,可以將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作為共同的訴訟當事人,這樣有利於糾紛的徹底解決。

綜上所述,男女結婚在辦登記手續之前,男方往往會按照風俗給女方一筆彩禮錢。有些情況也是在婚後給付的,由於彩禮是贈與性質,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給,都應當算女方的個人財產,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對待。夫妻雙方離婚,對彩禮不能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