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沒小孩彩禮錢一般並不需要退,除非男方可以拿出證明自己或者是父母當初支付彩禮之後生活困難的證據。
2、“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生活困難”不是指“相對困難”,而應當理解為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
這種“絕對困難”應當是實實在在的困難,即因為給付彩禮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如果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因給付彩禮造成財產減損,生活前後相差較為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而言變得困難,
這種困難明顯不是“絕對困難”,而是“相對困難”,就不應當認定為“生活困難”。
二、彩禮收取後需要將彩禮返還的情形
1、彩禮可以被返還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返還彩禮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保護給付方的原則。
給付彩禮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婚約解除後,受贈人應當將受贈物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贈與物,就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彩禮的性質既然是不當得利,就應當全額返還。
而且,在現實中,特別是農村地區,由於經濟收入不高,家庭財產不多,不少男青年為了談成物件,都借債給付彩禮,不惜代價滿足對方提出的條件,因此,應當著重保護給付方。另外,由於現在人的思想變化很大,對於訂婚與否並不太注意。
(2)登記結婚與否的婚約財產有所區別。
在處理過程中,法律對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緊。而對於雙方已辦理結婚手續的情形,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鬆。因為男女雙方成為合法夫妻後,雖未同居,但夫妻間存在扶助義務,如對於一方經濟困難的,另一方應當予以幫助。
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彩禮返還,應當視情形處理,而不宜全額返還。另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已經共同生活,時間不長的,對於請求返還彩禮的,也應當予以適當返還。
(3)儘量返還原物。
彩禮特定物的性質、樣式、規格、數量和價值雙方當事人能夠確定,例如摩托車、戒指、項鍊和手鍊等特定物,且原物存在的,則應當返還原物,這樣可以減少矛盾;原物確不存在的,按市場價計算返還現金。
結婚時男方可以支付彩禮、也可以不支付,對於支付了彩禮,後期雙方也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且登記後也生活在一起生育了孩子的情形,如果男方並不能舉證彩禮支付後導致彩禮支付人生活困難的,女方就可以不用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