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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的彩禮錢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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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的彩禮錢糾紛怎麼處理?

一、男女雙方的彩禮錢糾紛怎麼處理?

彩禮糾紛的處理方式是協議優先,協議不成的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法律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是這三種情況,彩禮作為一種贈與,一般是不可以要求退還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糾紛,需要返還的情況有什麼?

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於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至少以下兩個方面不應該屬於返還的範圍:

1、共同花費。婚姻畢竟一般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在比較開明的家庭裡,彩禮可能只是一種象徵或者形式,女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全部或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置辦傢俱,辦婚禮,宴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用度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扣除。

2、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願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於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出現採取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在實際生活中,彩禮已經用於購置男女雙方結婚的用品,轉化為雙方共同財產時,不應該返回,其中包括置辦傢俱,婚禮,宴請賓客時的花費。在戀愛過程中,贈送給對方的定情物、信物,屬於贈與性質的財務也不能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