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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共同生活一個月彩禮需要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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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共同生活一個月彩禮需要退嗎?

一、結婚一年共同生活一個月彩禮需要退嗎?

雙方雖結婚一年,但考慮到共同生活時間不長,彩禮可以適當退還。法律規定了返還彩禮有以下情形: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處理

離婚時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離婚雙方共同償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債務分割的問題,如果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由法院根據離婚雙方的經濟狀況、生活條件以及子女撫養的問題,以照顧弱勢一方為原則,作出分擔債務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規定了相關的彩禮返還的情形,包括沒有共同生活還有沒有登記結婚的手續,還有導致生活困難的情況,夫妻雙方離婚之後夫妻的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協議不成由法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