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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領結婚證彩禮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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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領結婚證彩禮怎麼分割

一、沒領結婚彩禮怎麼分割?

沒領結婚證的話可以要求女方退回彩禮,《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錢屬於女方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相關規定如下: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三、不領結婚證的事實婚姻是否受保護?

對於事實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時期,我國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態度和主張。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後,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即對事實婚姻採取的是不承認主義。

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必須經過合法的婚姻登記並取得結婚證,才確定合法的夫妻關係,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只有在補行登記後才能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

也並不是任何情況下不領結婚證就都可以要求女方退回彩禮,因為現在還是有少部分的人對結婚登記方面的法律常識顯得非常的欠缺。如果雙方在一起都共同生活了好幾年,甚至於都有孩子了,離婚的時候也不一定能分割彩禮,因為彩禮通常都是女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