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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結婚登記可以返還彩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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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結婚登記可以返還彩禮嗎
我國的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沒有婚約彩禮方面的規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其中,第(1)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非針對雙方已同居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可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如果女方因此患病,若此病不排除男女方情感的關聯性,那麼返還彩禮的數額應排除治病的錢數。如果女方在與男方同居期間懷孕流產,那麼結合男女雙方有同居關係及女方曾流產的事實,從照顧婦女身心健康原則考慮,法院應酌情認定返還部分彩禮。
因此,未辦理結婚登記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要求返還彩禮的數額得根據雙方是否同居等情況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