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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資產分割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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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資產分割方式是怎樣的

公司分立資產分割方式是怎樣的?

我國對公司分立資產分割方式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一般是由分立的各方按照實際情況,來確定分割方式的,當事人可以一起討論,然後提出自己想要的分割方式,綜合其意見,再來確定資產的分割方式。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以看出,公司發生分立的,應當對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但對分割的方式是沒有作具體規定的。既然法律沒有對分割方式作強制的規定,那麼分立的各方,就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來確定分割方式的。分立的各方可以坐在一起,提出自己想要的分割方式,然後進行討論的,再達成協議,確定資產分割的方式,分立的各方應當約定,根據分割方式來分割資產的。公司在按照分割方式劃分資產後,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也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雙方把資產進行分割後,並且按照規定進行公司登記後,公司就分立完成了。

綜上所述,我國對資產分割方式沒有強制性的規定,然後在商事領域,採取的自願原則,也就是說法律沒有規定的,都可以由當事人達成協議,法律是會認定為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公司分立後,資產的分割方式是可以由分立的各方進行討論的,然後達成分割協議,最後按照約定的分割方式,來分割公司的資產,公司的資產在進行分割後,當事人應當對分的資產製作清單,確定雙方是否是嚴格按照分割協議來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