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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的股權收益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存在

財產分割 閱讀(1.47W)

繼承的股權收益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存在

繼承的股權收益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存在

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即股權收益包括公司分配之利潤、清算後的剩餘財產、轉讓或股權回購而獲得的對價等。股權收益可能是已為股東實際取得的分紅,或已經明確可以為股東取得的分紅(已作出分紅決議待實施)。

(1)婚前雙方共同投資獲得的股權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即形成一種合作關係,每人各拿出一部分財產共同投資設立公司或因買賣共同取得股權,並且在雙方結婚後該股權仍然存在的,該股權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股權,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2)一方婚後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股權收益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的規定,該股權收益屬於一方在婚後以個人財產投資而取得的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婚前個人股權婚後的收益

對一方婚前股權婚後收益是否認定為夫妻共有應該區分不同情況。如果配偶一方在行使股權時得到另一方的幫助和支援而使股權得到收益,即可認定該收益為夫妻共有。因為將凝聚了另一方配偶勞動的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符合現代婚姻法的理念,有利於建立合理穩定的家庭財產製模式和家庭關係。反之,則應認定為該股東個人所有。因為根據物權法,股權收益是股東基於股權所取得的股息和紅利,它們是股權的法定孳息,應當歸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權利人。

離婚時怎麼分割股權收益?

夫妻雙方於離婚之時,對於一方以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的收益,已經實際取得的部分,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而對於未實際的收益,只有在夫妻雙方達成一致之情況下,方能通過公司法定程式來實現,否則,另一方不得請求強制分割。

股權收益只要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就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自己要積極的區分,但是實際的生活中,會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自己要積極的處理,然而由於自己不熟悉股權問題,對於相應的收益就會有著一定的影響,因此自己可以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