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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被告能否提出財產保全?

財產分割 閱讀(2.09W)

離婚案件被告能否提出財產保全?

一、離婚案件被告能否提出財產保全?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的利害關係人在緊急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所以離婚案件中被告也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離婚財產保全怎樣申請?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並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於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於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申請的法院。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動產的保全。

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三、怎樣作好離婚訴訟的準備?

1、一旦出現婚姻麻煩,並已產生離婚的念頭,一定儘早到婚姻專職律師處進行一個詳細的全面的諮詢,這些諮詢包括雙方婚姻狀況、財產情況、債務情況、子女情況,律師的諮詢會給你的思路進行一個總括性的指導意見,便於當事人的後期操作。

2、儘可能的儲存好有效的證件、財產憑證等。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未發生矛盾時一般對此毫無戒備,但請您早作準備,以防萬一,承辦律師經常發現婚姻案件中弱勢一方總是在這方面根本從未留心。上述資料包括:結婚證、房產證、車輛買賣合同、發票、存摺存單、借條、股票帳戶、貴重財產發票……上述憑證即使拿不到原件,也應當影印留底,帳戶號均要作記錄。

3、個人財產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對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經常發生一方當事人的工資卡、手機、個人貴重首飾,甚至是自己父母贈予的有價值財產被另一方奪走的情況。

夫妻雙方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法院判決離婚,在協議離婚中,一般都會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相應的協議約定,如果約定不成的,就可以和判決離婚中一樣,請求人民法院對財產進行判決分割,如果在法院主持分割期間,共同財產部分或者是全部陷入危機的,一方或者是雙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