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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怎樣分的方式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2.73W)

離婚房產的分割方式:

離婚房產怎樣分的方式是什麼?

1、婚前買房付清全部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屬於個人財產,不參與分配。

2、婚後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平均分配。

3、婚前一方首付且登記在首付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產權屬於登記人的,對另一方由產權人進行適當的補償

4、婚前父母買房贈與子女的,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離婚房產分割原則:

1、如登記在一房名下判給該產權人:

產權證是行政機關對房屋權屬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確認,在離婚房產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會改變產權,即房產證如果是登記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會將房產判決給房產證上的產權人。

2、如登記雙方名字分情況處理:

如果產權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則該房產是完全屬於夫妻共同房產,在離婚時候都應按照《民法典》規定進行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房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

3)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房產分割和房屋所有權的劃分歸屬屬於大宗商品的分割權屬劃分問題,涉及的利益因素比較多,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劃分需要綜合各種複雜情況,照顧到當事人雙方法理上應獲得的利益,不偏袒也不輕視任何一方基本財產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