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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丈夫用拆遷款買房算共同財產嗎

財產分割 閱讀(2.69W)

婚後丈夫用拆遷款買房算共同財產嗎

婚後丈夫用拆遷款買房算共同財產嗎,得分情況來看:

1、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個人財產,拆遷行為發生在婚前,拆遷補償利益的確定也發生在婚前,但是在婚後才發放拆遷補償款或者是取得拆遷安置房,則因為整個拆遷的過程都是發生在婚前,配偶本身就沒有參與整個的拆遷,也不是拆遷所要考量的因素。這種情況下拆遷款買房不算共同財產。

2、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個人財產,拆遷行為發生在婚內,拆遷補償利益的確定也發生在婚內,補償款中包括了對家庭人口的補償,或有部分款項是補給家庭成員配合拆遷而給予的獎勵,或拆遷安置的房屋會考慮了家庭成員的存在,以家庭為單位給予的補償,由此獲得的該部分補償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方應享有一定的份額。這種情況下拆遷款買房算共同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如果涉及到用拆遷款買房的情況,往往需要根據拆遷行為發生的婚前還是婚後來決定拆遷款是否屬於共同財產,同時也決定拆遷款買賣的房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