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孩子參與家庭財產分割嗎?

財產分割 閱讀(2.95W)

孩子參與家庭財產分割嗎?

一、孩子參與家庭財產分割嗎?

不參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是基於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或者其他途徑得到的譬如工資,利息,獎金,房租,股票收益等等收益獲得的實物或者貨幣形式的財產性物質。離婚需要夫妻雙方的 所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當然有一方明確表示放棄的除外 ),分割是夫妻雙方的事 無關第三人(包括成年或者未成年)。當然如果是夫妻雙方和自己的的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沒有分家的,首先要理清屬於子女的財產後再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這實際上是 家庭財產的分割 不是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 所以 成年孩子是 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明晰。

二、財產分割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是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法的分割處理的,特別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上,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來進行證明處理,但與子女是沒有關係的,另外在離婚時還需要對子女撫養權情況以及撫養費支付情況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