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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追訴期是多久

財產分割 閱讀(2.72W)

離婚財產分割追訴期是多久

一、離婚財產分割追訴期是多久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

3、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離婚後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三、有關離婚財產追訴期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

據此,因夫妻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導致另一方在離婚時未能發現,離婚後另一方才發現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發現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據此,若不存在夫妻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夫妻離婚後仍有共同財產尚未處理的,訴訟時效不受限制。如離婚時因房產尚未取得產權證,人民法院未予以處理。待取得房產證後,夫妻任何一方有權起訴至法院分割。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財產分割追訴期的時效為兩年,可以重新向法院請求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對於分割後如果拒絕執行的,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確定屬實的會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