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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如果離婚房子歸誰賣?

財產分割 閱讀(1.98W)

法律規定如果離婚房子歸誰賣?

如果離婚房子歸誰賣?

房子歸誰賣就要看雙方是怎麼樣協議的;

如一方想要賣房子,那麼財產就要進行分割,把歸另一方的用現金補償給對方才可以整個房子進行出售或出租;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房不是通過房產的真正產權人購買的,該怎麼辦?

因為屬“善意取得”,房子仍歸買家所屬。

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有一個重要方面:“善意取得”。意思是說,交易的一方在沒有徵得房屋真正產權人的同意,而擅自作主把房子轉讓給了不知情的買家。買家支付房屋款項後,如果真正的產權人來要回房子。按照《物權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則買家擁有該房子,而產權人應向賣房的交易人索賠。

何謂善意,“善意”是指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而受讓了存續期間,確實只有一套住房,判決其中一方取得產權對於另一方來說確實沒什麼保障,如果取得產權的一方確實拿不出那麼多錢來補償未取得產權的一方,這時雙方可協商房產不歸某一方所屬,而是仍然維持共同共有的形式,或者改為按份共有。

開發商將房子一房多賣或抵押房產,該怎麼辦?

買房人切記預告登記。

新《司法解釋》的第四條規定,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開發商想轉移不動產產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也就是說,只要買房人預告登記了,開發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進行抵押,是無效的!

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後,一旦開發商將購房者買的標的物向他人設定了抵押,而開發商卻破產了,這個取得抵押權的他人是享有優先權的,購房者的合同訴訟可以勝訴,卻無法得到執行,因為物權優先於合同權利。而《物權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預告登記制度直接排除了設立新的抵押權的可能性。

孩子名下房產離婚後歸誰

一、孩子名下房產離婚後能分嗎

房產證登記的名字是孩子的,因此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房屋的真實權屬情況和登記狀況不一致的情況下,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即視為房產的所有人,該房產也就不應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另外,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是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共同財產,不涉及子女名下財產的分割。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一般離婚夫妻雙方哪一方取得了孩子的撫養權就可以和孩子共同生活在這套房子裡。

二、孩子名下房產離婚後歸誰

一方面,根據有關房屋產權管理的規定,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從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產權人只能是該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係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八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分別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因此,以小孩名義購房寫房產證上寫的是小孩的名字,則小孩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作為父母的夫妻均無權處分。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之後任何財產和房子的問題都是要經過雙方來進行協商,這樣才能更好的劃分雙方的財產,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那麼都是必須要進行平分的,其它約定的除外,所以,離婚之後一定要和平的解決,把傷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