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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的個人財產是否要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3.15W)

分居期間的個人財產是否要分割

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財產一般不會分的太清楚,但一旦感情破裂決定離婚,財產就必須做出分割了,那麼,夫妻要是離婚的話,分居期間的個人財產是否也要分割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分居期間的個人財產是否要分割

夫妻分居期間彼此沒有聯絡,此期間各自所得到的財產夫妻分別管理和使用,很多離婚當事人因此而認為此期間所產生的財產可以視為個人財產,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只要夫妻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沒有生效,則在法律上雙方仍然屬於夫妻關係,所產生的一切工資、獎金等就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應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具體方法: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必要的補償

二、夫妻分居幾年可以離婚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應准予離婚的參考條件之一的分居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分居是因感情不和

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倆的工作單位分屬兩地致使夫妻分居(例如農村普遍存在的年輕夫婦分處異地打工);有的是子女在外唸書,夫妻有一人專程前往異地照顧;有的是一方在監獄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上述情形均不符合婚姻法中規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參考條件。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不需以分處異地為標準,即使是在同一所房子中,因感情不和夫妻倆分別在不同的房間居住,相互之間經濟分開,只要有足夠的證據,或是對方承認,也可認定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二)、分居應達兩年或兩年以上

婚姻法對此只作簡單概述,筆者認為分居期間應適用中斷。如一對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獨自另處生活,已達兩年十一個月,這期間除共同照顧子女的生活與教育外,夫妻間沒有履行任何夫妻義務,但在最後一個月中經親友從中調和,獨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與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們重新在一起生活時間長短,他們分居的期間應中斷。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處於分居狀態,夫妻間的分居時間應重新計算。

(三)、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前提

“分居兩年”只是一個參考條件,不是絕對條件。實踐中,有將“分居兩年”等同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誤論。有的夫妻是因對方有某種惡習影響了感情,造成分居達兩年或兩年以上,起訴離婚是因對對方改掉惡習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夠表示改掉惡習,並有足夠的可能。這種情形應認定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不應屬於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對於因為感情破裂等原因造成的夫妻長期分居,離婚也未嘗不是一個解脫雙方的辦法。但還是建議雙方協議離婚為好,妥善處理財產等問題。大家好聚好散也沒必要成為敵人,若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可以先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