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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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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單位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不同的,有的是一年、三年或者是五年的都有,這些規定了固定的合同時間的勞動合同屬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哪些情況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既然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對的,也會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必須在某單位工作一輩子的合同,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將勞動合同的期限約定的不固定,沒有規定終止時間。

哪些情形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出現以下情形中的其中一個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對於那些用人單位裡面的“老員工”,他們長期在本公司勞動,如果是滿足自用工之日起算已經在某個單位工作滿十年,並且這十年要求是連續的。已經在一個地方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主動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是單位提出勞動者統一的,都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在國企的改制當中,有一些長期工作的勞動者,他們從該單位第一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是改制後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算起,已經在該單位連續工作超過了十年,並且該員工已經還有不到十年的時間就要退休了,這樣的員工不僅工作時間長,為本單位的發展貢獻了力量,而且也已經將寶貴的歲月貢獻給了單位,他們已經不再年輕。滿足以上“兩個十年”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是單位主動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勞動者同意的,都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已經簽訂了兩次固定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夠勝任單位安排的本職工作,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第三次勞動合同的簽訂應當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並不是在所有的單位工作都適用的,有一些特殊安置的崗位不適用該項規定。在一些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是有關部門的安排之下,在為就業有困難的人提供的公益性崗位上,這些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不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