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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的話怎樣拿回離婚財產

財產分割 閱讀(2.22W)

夫妻離婚的話怎樣拿回離婚財產

婚姻關係當中,本身夫妻各自的收入都可以歸為夫妻共有財產,並且一個好的婚姻關係,一個好的家庭也需要雙方共同努力。但是如果一旦離婚的話,那麼針對夫妻共有財產這一部分是需要進行分割的,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離婚財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夫妻離婚的話怎樣拿回離婚財產?

一、夫妻離婚的話怎樣拿回離婚財產?

可以到相關部門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二、想讓法院判離婚要滿足哪些條件?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准予離婚、是否准予解除夫妻關係的基本原則。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也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唯一的、根本的法定標準。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3) 有賭搏、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關於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頒佈過一個司法解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其中所列情形可視為婚姻法條款的補充。

3、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4、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婦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不在此限。

除上述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還要考慮到本次審理前原告曾經起訴過離婚的情況,二次起訴甚至三次起訴與第一次起訴離婚肯定會有不同的程度的差別。

我們可以看出,夫妻離婚爭對離婚財產的分配,多數情況下可以由夫妻之間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那麼就只能通過法院來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了。通常情況下,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是秉著平等分割來進行的,不過如果婚姻當中有過錯方的話,那麼過錯方是需要對無過錯方進行一定的精神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