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無效婚姻返還彩禮的依據
彩禮返還條件: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閃婚又閃離可以返還彩禮嗎?
閃婚又閃離能不能主張返還彩禮,可以先確定是否屬於可以返還彩禮的情形:
1、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的,比如結婚後就開始分居生活的,再之後雙方又離婚的。
不過,這裡需要明確怎樣算是共同生活:
(1)雙方有共同的住所,比如說雙方一起租房子或者買房子住;
(2)夫妻間有正常的性生活;
(3)夫妻有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於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4)夫妻盡到了相互扶助的義務;
(5)夫妻盡到了共同承擔的其他家庭義務。
2、給付彩禮後,雙方結婚並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導致給付彩禮人生活困難的,並且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是指不超過一年時間,而後雙方又迅速離婚的。
因此,閃婚又閃離的,能不能主張返還彩禮,一個是看雙方是否有共同生活,第二個是看是否導致另一方生活困難,所以這並不是絕對的。
在我國的婚姻法中是沒有對彩禮退還作出相關的法律規定的,但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其作出了相關的規定,男女雙方沒有去辦過結登記的、以及去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但沒有一起生活的,女方都是必須要退還彩禮的。還有給付了彩禮後,女方和女方辦理結婚登記的,導致給男方生活困難的,而後男女雙方又迅速離婚的,是需要女方退還彩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