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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離婚財產執行是否可以強制

財產分割 閱讀(1.15W)

法院判離婚財產執行是否可以強制

在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時候,其中最為爭執不下的就是夫妻間的共有財產,不過,隨著我國新婚姻法的出臺,可以說更好地適應了時代的需求。其中,對離婚財產的分割是非常合理的。法院在判決離婚財產的分割以後,雙方都需要遵守法院的判決。那麼,法院判離婚財產執行是否可以強制?

一、法院判離婚財產執行是否可以強制?

如果法院對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已經作出判決但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裁判,可能構成拒不執行裁定判決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二、離婚財產強制執行的手段

我國人民法院案件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如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三、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訴訟離婚已經生效併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由離婚案件的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協議離婚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對於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以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離婚案件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強制執行,一年的開始時間為離婚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

小編在上文為大家做出了詳細的解釋。可以看出,當法院判決離婚財產分割的以後,如果其中一方拒不執行的話,法院是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例如對當事人的工資卡這些強制干預等。法院的判決是在執行我國的法律,當事人如果不執行,實際上就是不尊重我國的法律,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