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財產分割男方全款出資買房是否為共同房產?
1、如果房產證上寫的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則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時沒有約定份額,離婚時不考慮出資狀況,可按平分處理。
2、假如房產是男方在結婚之前就全額出資購買的,並且房產證上也只有男方一個人的名字的話,該套房產就不是夫妻共同房產,在離婚的時候女方沒有權利要求分割。
3、如果所謂的男方全額出資購買是男方在結婚以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無論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均視為夫妻共同房產。
二、婚前財產的範圍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房產分割考慮的因素有很多,況且,有部分人口中的男方全額出資,也不過是在結婚以後女方當起了家庭主婦,買房的錢全部都是男方一個人的工資收入而已,儘管是這樣,可婚後男方一個人的收入也視為共有財產的。這樣的話,房產其實就是夫妻兩個人共同出資購買的,自然也是共同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