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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和繼承

財產分割 閱讀(1.32W)
離婚財產分割和繼承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和軍人離婚財產分割

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3、計入軍人人員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但具體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