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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後可以申請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再審申請?

財產分割 閱讀(2.51W)

判決後可以申請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再審申請?

判決後可以申請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而法定的個人財產有:

(一)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如工資,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如繼承的房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二)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三)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如鑽戒等高價值的飾品;

(四)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如尚未發表的文章;

(五)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如婚前財產的書面協議,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約定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一旦離婚,可以最大程度地減少甚至避免產生相關的糾紛,但是現在生活,人們的投資和收益方式越來越多,因此,在約定和認定婚前個人財產前,最好還是向專業的婚姻律師進行諮詢,以完善協議內容,確保協議的效力被相關國家機關認可。

一般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需要被分配的,而離婚財產一般就是包括夫妻在婚後所獲得的收入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在婚前所獲得的相關財產均不是共同財產而是婚前財產,如果再判決的時候其中一方對夫妻財產判決有異議的話,是可以申請要求重新進行審理,所以最好在婚前的時候將婚前財產進行相關公證,以免出現財產分割爭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