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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投保的保險可以進行分割嗎?

財產分割 閱讀(2.32W)

離婚時投保的保險可以進行分割嗎?

分割財產在當前是十分正常的,所分割的財產必須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那麼買的保險能不能作為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本站小編就將這方面的內容整理出來,希望小編的整理能夠讓您瞭解能不能對保險進行分割。

一、離婚時投保的保險可以進行分割嗎?

根據《保險法》的精神,人壽保險作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應該同意分割。在平衡被保險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三方利益的同時,離婚時,當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可以通過變更投保人來促使保險合同的繼續履行。

目前很多保險的險種已經類似於“儲蓄”等性質,所以保險的“財產”性質更為明顯。夫妻雙方在離婚時,不應忽視保險這一共同財產,及時分割才能避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紛爭。

二、離婚時保險如何分割?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觀念的改變,人們的不安全感越來越重,保障意識也越來越強,所以商業保險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現今投資渠道的豐富,商業保險在保障的基礎上更多的承載了投資的功能,表現在儲蓄型、分紅型保險。商業保險是相對於社會保險的,主要包括了財產保險、人壽保險、責任保險,而財產保險主要為短期保險,一般不會超過一年,而且保險費也不會太高。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家庭中主要涉及的就是機動車責任保險,通常也是每年繳費。而在離婚案件中價值較大而且爭議最多的就是人身保險,人身保險又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其中人壽保險時間長,保險費數額大,現金價值也大,離婚案件中主要涉及的也是這部分。但有些人壽保險不是單純名為人壽保險,也可能是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的附加分紅型的人壽保險等等。本文主要談的也是人壽保險。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如果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以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投保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進行分割。但是由於人壽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應屬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個人財產,因此保險金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屬於受益人的。在與保險公司建立起保險合同關係以後,保險費則轉化為保險的現金價值。現金價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時,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保費的,受益人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人壽保險保單,在離婚時分割方式主要有兩種:退保和變更投保人。

1、辦理退保後分割現金

辦理退保,即提前解除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係,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會扣除相關費用,其實是很不划算的。如果是投保的時間較短,退保後返還的現金可能未必有繳納的保費多,對於夫妻雙方都是損失。由於退保是投保人的權利,如果夫妻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被保險人,投保的一方要求退保,另一方不願意退保,希望繼續保留自己的人壽保險的,則可以採取第二種方法。

2、變更投保人,轉讓保單給被保險人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必須和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其中夫妻便是一種。但是離婚後相應的身份關係消滅,則保險利益也就不存在了,除非作為被保險人的另一方同意,則保險利益仍然存在,不然夫妻便不能再為對方投保。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把保險單轉讓給被保險的夫妻一方。轉讓後,被保險人將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的一半支付給另外一方。當然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雙方則不需要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權要求另外一方補給自己現金價值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