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離婚股份公司財產怎麼分?

財產分割 閱讀(2.06W)

離婚股份公司財產怎麼分?

離婚股份公司財產怎麼分?

第一,夫妻雙方都有經營能力,並且也願意繼續共同經營的,可以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處理夫妻財產的規定,直接分割雙方的股權比例;

第二,夫妻雙方都要求解散公司進行清算,則可在清算後對公司剩餘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進行分割;

第三,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並請求獲得相應補償的,可以考慮通過將股權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方法來解決,既能使退出的一方的補償獲得實現,又能使公司繼續存續下去。但如果沒有第三人願意受讓部分股權的,則不能支援另一方退出公司並獲得補償的請求,這是因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退出將直接影響公司存續的合法性,還涉及在法律上具有人格的公司的利益,而且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只能轉讓出資,而不得抽回出資。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無異於抽回投資。對此人民法院只能確認夫妻雙方在公司中的股權比例,至於股權的實現或者轉讓,應另行處理。

離婚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所涉及到要分割的財產有很多,特別是對於夫妻之間的公司,一定要雙方協商好,如要一方要得到全部的股份那麼得到股分的一方就要給另一方以現金的方式來給補償,所以,財產只有通過協商才能更好的解決雙方之間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