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流程如何進行?

財產分割 閱讀(2.65W)

離婚財產分割流程如何進行?

一、離婚財產分割流程如何進行?

在對離婚財產進行分割時也是需要先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然後在對夫妻的共同財產按照雙方協商或者是男女平等的原則去進行分割,在處理離婚財產和撫養權時也是經常會發生爭議和糾紛,為了更快速更公平的解決爭端國家也是規定了雙方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決。

1、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要以當事人提供為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確定。夫妻僅限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如果是“小家庭”與“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還未分家的,那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間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大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2、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儘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婚姻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財產權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一項重要內容。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因此,離婚時享有平等的財產分割權。對共同,則有平等的清償義務。不能將財產只判給一方,而不分給有過錯的另一方;不允許以多佔有財產作為離婚的交換條件;更不允許財產在誰手中即歸誰。

2、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分割權,並不意味著分割共同財產時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是由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還相對較低的狀況所決定的,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分割共同財產時,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屬於一方使用或經營的生產資料,應儘可能地分給使用或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也要考慮雙方及子女的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應根據財產的來源和實際需要,予以合理調整和作價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法定的離婚方式,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一般情況下,都是會選擇協議離婚的,但是雙方之間的分歧實在是太大的,是可以選擇訴訟離婚的,在訴訟離婚時也是需要律師進行辯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