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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離婚房產分割應該遵守哪些原則

財產分割 閱讀(2.02W)

北京法院離婚房產分割應該遵守哪些原則

一、北京法院離婚房產分割應該遵守哪些原則

北京法院離婚房產分割應該遵守男女平等原則、遵循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應當以有利生活為原則。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離婚房產的分割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屬於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如果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這也屬於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如婚後配偶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貸款部分,應當予以返還。共同還貸部分,不論由一方還是雙方工資還貸,都認定為夫妻共同還貸。如購房方能證實其還貸資金確為個人婚前財產,則房屋為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2、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為共同出資,且能證明婚前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並予以出資,則該房屋雖登記在一方名下,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房產時,如雙方出資數額懸殊,且婚後未共同生活或時間較短,這些因素均應考慮,應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非平分。

3、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為共同出資,只是無證據證明雙方均認可房屋為共同所有,則離婚時該房屋為登記人的個人財產,未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離婚涉及到的法律糾紛也是比比皆是,其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就是關於房產的分割,要知道房產的分割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律條件,以及分割原則,同時也要滿足分割的房產屬於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共有的財產等等。總而言之,一切按照法律規定做事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