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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結婚15年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財產分割 閱讀(2.06W)

在農村結婚15年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我們都知道離婚是一件比較麻煩的事情,尤其是涉及到離婚後財產分割的問題,往往很多離婚打官司都是因為財產分配的問題。感情已經破裂,這時候雙方都會在離婚時儘可能多的得到雙方的共同財產,那麼在農村結婚15年離婚財產怎麼分配,下面小編蒐集了一些這方面的資料,希望會對您有所幫助。


配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

1、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可通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待析產案件審理後再恢復。

3、婚後一方傷害另一方人身,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離婚時受害方在內要求加害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賠償費用可在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或加害方的中予以抵償。

4、婚後一方因、侵權損害等取得的醫療費、賠償費,離婚時不宜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部分費用與特定的人身有密切聯絡,只能歸身體殘疾或受到損害的人單獨佔有。

5、夫妻各自因榮譽得到的獎品、獎金視為個人特有的財產。這類獎金是因個人榮譽取得的,有著特定的人身性質,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6、當事人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依照第102條的規定處理。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份額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其實不管是農村還是城市只要涉及到離婚問題,都要根據婚姻法的條款來處理,而我國的新婚姻法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都有詳細的劃分。如果大家對於離婚財產分配問題還不是很清楚,可具體觀看新婚姻法的內容並結合自身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