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見的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此時一般是在夫妻之間均等的進行分割,但需要適當的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那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也就是婚內,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嗎
《該制度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中所有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根據該規定,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允許分割共同財產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夫妻雙方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只有存在以下兩種情形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是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是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入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第二:《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三:《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以上五種情形基本上歸納了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歸納在上述五種情形,具體的情形還需要仔細的分析歸類。
三、哪些情形下屬於個人財產
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第二:《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三:《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上文的解答我們知道,夫妻在婚內也是可以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只不過此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諮詢線上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