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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後 | 財產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2.48W)
訴訟離婚後 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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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為多久

我國的《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實施以後,第188條規定,對於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由之前的2年改為了3年,所以,我認為在婚姻法中的訴訟時效也是同樣適用的。
第一、如果雙方離婚後,發現還有遺漏的夫妻共同財產,則可以從發現之日起計算的訴訟的時效為3年。
第二、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的或者是偽造債務侵佔財產的,也可以從發現之日起計算的訴訟時效為3年。
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後發現還有遺漏的夫妻共同財產,則可以從發現之日起計算的訴訟時效為3年。
第三、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又反悔的,那麼,則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應該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提出。
針對第三點要特別提示:
該期間是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並不相同,希望當事人不要把二者進行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