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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按揭房產減名延長還款期是否可行

財產分割 閱讀(1.29W)

離婚按揭房產減名延長還款期是否可行

離婚按揭房產減名延長還款期是否可行

第一種情形:婚前一方個人出資,按揭購買,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已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婚後房屋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分配該財產部分。部分具體分割辦法為:

一、貸款已經還完時為房屋市場價減去購房合同價,所得數額再除以購房合同價得出房屋的率。共同還貸部分除以2乘以房屋的率得出夫妻一方所應該分的房屋部分。然後夫妻一方所應該分的部分加上夫妻共同還貸部分除以2的值就是夫妻一方應該分得的共同財產部分;

二、貸款未還完時房屋的部分應該為房屋市場價減去未還貸款部分然後除以房屋合同價,得出房產淨率,淨率乘以夫妻一方的還貸部分就是夫妻一方應該分得的部分。共同還貸部分指的是非房產,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第二種情形:夫妻雙方婚前共同出資,按揭購買,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已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按揭房屋。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此類共同財產時,首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夫妻雙方競價,價高者取得權,給另一方以合理補償。其次,一方主張房屋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評估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即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按揭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因為房產首付款、已還銀行貸款本金和離婚時已付房款所佔房產比例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應當等量分配。

離婚後的房產處理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的規定的進行協商,在有關人員的幫助下可以進行合理的處置,但是問題的關鍵就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會存在一定的糾紛,因此自需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法律條例,儘量減少雙方的衝突,進而直接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