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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財產離婚需要離婚協議嗎?

財產分割 閱讀(2.52W)

沒有財產離婚需要離婚協議嗎?

沒有財產離婚需要離婚協議嗎?

1、離婚協議具有人身依附性,不適用合同法,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適用公平原則。按照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協議離婚須是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主要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及補償、債務的分擔和子女的撫養及費用的分擔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然後簽名表示認可。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實際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依法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應予遵守,全面履行。離婚協議書雖然也是一種合同書,但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是以婚姻關係為基礎簽訂的協議,不同於合同法中一般的協議書、合同書。

婚姻當事人在婚姻關係中的日常生活表現、感情基礎、對孩子的撫養、有無過錯、離婚原因等,對於離婚協議的簽訂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有的當事人認為對方是弱勢,自己是強勢,有的覺得造成婚姻破裂的責任在自己,還有的是因為心疼孩子,在存在以上感情因素的情況下,就會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做出讓步,而不像普通民事協議那樣,採取平分或基本平分財產的方式來分割離婚財產。

可見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不適用於婚姻法。合同法第2條第2款對此專門做了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適用公平原則。

2、離婚協議中僅存在財產分割的顯失公平,不在被撤銷、變更的範圍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從以上司法解釋可以看出,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效力對男女雙方具有約束力,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的,對財產分割反悔的,須在一年內起訴,且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會被法院變更或撤銷,一是存在欺詐行為,二是存在脅迫行為。因此,離婚協議中僅存在財產分割的顯失公平,不在被撤銷、變更的範圍內。

在進行離婚的時候,民政局會需要出示雙方的相關離婚協議,以此來給雙方辦離婚證。針對於夫妻雙方所涉及到的離婚協議之中,必然會涉及到財產權和子女撫養權的相關問題,如果雙方協商好的話,則可以直接簽署相關的離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