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婚後共同財產新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內財產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等個人基本資訊。並上雙方的結婚時間、子女個數、離婚原因。
2、明確夫妻雙方婚內共同財產的種類、名稱、單位數量、價值、現狀等,並解釋其歸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房屋所有權、汽車歸屬、存款、股權、債務情況、生活支出、受讓財產)要明確到各項物件,例如房屋面積,房屋內傢俱歸屬等等。
3、夫妻雙方今後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歸屬。
4、婚內共同債務情況以及歸屬。
5、闡述婚內夫妻雙方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的權利以及需要履行的義務。
6、婚內協議書的生效、撤銷以及違約的相關約定。
在判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也不能只看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的收入,就像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身體受到傷害以後獲得的精神損害撫卹金就不能作為共同財產看待,對婚後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的處置權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