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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協議是否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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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協議是否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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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夫妻會在婚後就各自的財產進行約定,之後簽訂一份書面的夫妻財產協議。但在很多人的觀念裡面,這樣的協議是要辦理公證的,不然可能會影響效力。那麼到底夫妻財產協議是否要公證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夫妻財產協議是否要公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認定為沒有約定。書面形式,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包括協議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這裡需要注意有沒有必要公證的問題,這次修改後的《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表明夫妻雙方對約定可以進行公證,也可以不進行公證。如果進行了公證,變更時也應進行公證。夫妻雙方沒有公證的財產約定,只要不違反有關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就應為有效約定。

二、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的效力

雖然夫妻財產協議不是必須辦理公證,但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證,不僅可以更明確地劃分夫妻財產和債務,還可以對外產生較強的法律效力。公證分兩種:一種是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另一種是對婚後財產協議做公證,兩種都既可以在婚前辦理,也可在婚後辦理。辦理公證時,需提交財產約定協議,協議中應寫明以下事項:當事人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現有財產及債務名稱、數量、種類、價值、狀況等;現有財產及債務歸屬(今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債務的歸屬);另有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清償等。攜帶的有關證明材料有房產證、已婚夫妻結婚證等。

公證書的效力並不是絕對的,就是說,不是任何公證書一經出具就必然有以上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這樣的規定:“經過法律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項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是:“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無效。”這兩條規定說明,如果夫妻雙方是為了逃避本應承擔的債務、撫養和贍養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做出約定,約定無效,即使這個約定經過公證也不行。

到底夫妻之間簽訂的夫妻財產協議是否要公證呢?答案是否定的,就夫妻財產協議,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做出的,那麼即使不進行公證,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然,當事人也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進行公證,這樣可以加強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