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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噪音標準與時間規定

環境汙染罪 閱讀(2.16W)

噪音擾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所規定,噪聲擾民是一個行為後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只要產生的噪聲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一類生活區域夜測50分貝以上,在居民區內,戶外允許噪音級晝間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只要超過晚上22點或至次日早6點的就是擾民。
城市各類區域晝間和夜間環境噪聲的標準值包括以下內容:
1、“特殊住宅區”是指特別需要安靜的住宅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45分貝、夜間35分貝。
2、“居民、文教區”是指純居民區和文教、機關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50分貝、夜間40分貝。
3、“一類混合區”是指一般商業與居民混合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
4、“二類混合區”是指工業、商業、交通與居民混合區,“商業中心區”是指商業集中的繁華地區,二者的環境噪聲標準值均為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
5、“工業集中區”是指在一個城市或區域內規劃明確確定的工業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65分貝,夜間55分貝。
6、“交通幹線兩側”是指車流量每小時100輛以上的道路兩側,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70分貝、夜間55分貝。

居民噪音標準與時間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五)“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