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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擔責原則的規定

環境汙染罪 閱讀(2.33W)

新環保法對損害者的責任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汙費;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重點排汙單位有主動公開資訊的責任;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此外,還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和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汙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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