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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就環境汙染進行行政複議?

環境行政複議 閱讀(3.3W)

如何就環境汙染進行行政複議?

一、如何就環境汙染進行行政複議?

因汙染環境受到行政處罰後若是想要提出行政複議請求,需要在時效內提出複議申請。

相關法律規定:《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認為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複議。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環境違法處罰行政複議申請一定會被受理嗎?

環境違法處罰行政複議申請不一定會被受理,以下的情形就不會被受理: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超過了法定申請期限又無法定正當理由的;

(二)不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等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三)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前已經向其他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他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複議請求後調解的情形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複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印章。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保護環境是公民、單位都需要履行的責任,不得故意去汙染環境。汙染環境的行為被發現之後,是有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的。被罰後是可以提出複議請求的,但此請求並不是一定會被受理,故此在提出請求的時候,最好提交相關證明滿足複議條件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