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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要給嗎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2.06W)

一、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要給嗎?

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要給嗎

肯定是要給的;

懲罰性賠償是加重賠償的一種原則,目的是在針對被告過去故意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之外,對被告進行處罰以防止將來重犯,同時也達到懲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權行為是基於收益大於賠償的精心算計,也可以給予懲罰性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同意給予補償性賠償,侵權人只是相當於事後通過賠償補辦手續,但沒有任何風險。

其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當時的賠償制度難以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失予以補償,通過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賠償受害人實際物質損失時,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失也予以物化,給予與物質損失同等的金錢賠償待遇。可見,最初的懲罰性賠償與今天的懲罰性賠償有著明顯不同,它是在不承認對精神損失以物質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中,對精神損失的一種替代賠償,即所謂的懲罰性賠償部分是對精神損失賠償的替代。延至當今社會,懲罰性賠償從其涵義到適用範圍均發生了很大變化。

其一,現在所謂的懲罰性賠償,是在把精神損失的賠償作為一項獨立賠償事由的前提下,將精神損失與物質損失一併計為實際損失,並在此實際損失的基礎上加一定數額或比例的懲罰性賠償,用公式可以表示為:最初的懲罰性賠償總額=實際物質損失賠償額 替代性的懲罰賠償額(精神損失賠償額);現在的懲罰性賠償總額=實際物質損失賠償額 精神損失賠償額 懲罰賠償額。這一差別在現實中的體現之一就是美國懲罰性賠償額的鉅額增長。

其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得以擴張。如,通常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應適用於侵權案件,但在美國法中,這一制度被廣泛地應用於合同糾紛,在許多州甚至主要適用於合同糾紛。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一般應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消費者是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經營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為懲罰性賠償的主體。這裡要注意的是,將消費者理解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僅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消費的人的觀點是過於狹窄的,消費者的含義本身是相當廣泛的,它不僅包括為自己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的人,也包括為收藏、儲存、送人等需要而購買商品的人,還包括替家人、朋友購買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購買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第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關於欺詐行為,人們看法不一。目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第三,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為要件。這裡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筆者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要支付一定代價,如果支付一定價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不真實的或者質量有瑕疵時,他本身就受到了損害,包括物質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其他無形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因為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提出該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懲罰性賠償一般都是有針對性的案件才會進行處理,在對於案件處理的時候不僅要懲罰本身的金額,而且還要給出相應的懲罰性金額,所以,我國在處罰此型別案件的時候都是會按照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更好的讓犯罪人員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