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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有哪些內容

合同效力 閱讀(2.23W)

補償性損害賠償

補償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有哪些內容

(1)完全賠償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違約方承擔補償性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兩部分。①實際損失。指因違約行為遭受的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②可得利益的損失。主要指利潤的損失,例如獲得標的物以後轉賣所獲得的純利潤;獲得機器裝置後投入使用所獲得的營業純利潤。

(2)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限制

①可預見規則。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損害賠償的數額不得超過 違反合同一方 訂立合同時 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②減損規則。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③損益相抵。如果違約行為在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同時,還給對方帶來了收益或者給對方減少了費用的支出,則在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應當減去該收益或者節約的費用。例如:委託人甲指示受託人乙丟擲A股票,購買B股票,乙未按照甲的指示辦理,而是購買C股票。3個月後甲發現此事時,B股票每股上漲了100元,C股票每股上漲了70元。在計算乙對甲的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將其在C股票上為甲賺的錢刨出 。

懲罰性損害賠償

(1)經營者對消費者實施欺詐行為時的三倍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