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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行政訴訟基本內容有哪些

環境行政訴訟 閱讀(1.91W)

一、環境公益行政訴訟基本內容有哪些

環境公益行政訴訟基本內容有哪些

環境行政訴訟是指有關環境受害人認為環境行政管理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非法損害了自己合法的環境權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環境行政訴訟具有自身的一些特點:首先,環境行政訴訟範圍廣泛。由於環境保護的範圍和物件的廣泛,導致了因環境管理行為是否違法而提起行政訴訟的範圍非常的廣泛。其次,環境行政訴訟涉及多重利益,既影響私人利益,又牽涉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這使得潛在當事人眾多。再次,環境行政訴訟的標的往往具有一定的風險不確定性。由於環境損害一旦造成就難以恢復或治理,因而需要在訴訟中採取預防性手段。最後,由於環境問題的產生和發展具有緩發性和潛在性,再加上科學技術和人類認識水平的限制,當事人和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之間的利害關係往往是一種可能的利害關係,而非必然的利害關係。環境行政訴訟的這些特點決定了環境行政訴訟規範必然涵蓋以下這些內容:

1.原告資格的擴張。與一般的行政訴訟相比,環境行政訴訟的最大特色在於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環境受害人的公民以及作為環境公益組織的環保團體提起的“環境權”訴訟。這是因為,由作為環境行政管理直接相對人的企事業單位提起的環境行政訴訟,都是可以在作為私人財產的保護程式的傳統行政訴訟制度的框架內加以處理的普通訴訟形態,而與之相對的由作為受害人的公民或作為環境公益組織的環保團體提起的環境行政訴訟,大多超出了傳統的行政訴訟制度的框架,迫使傳統的行政訴訟理論和制度為保護環境公益而有所修正。

訴訟資格的擴張,在於保護公民環境權益,加強對政府行政行為的監督。這也是由環境汙染破壞及環境保護的特點所決定的。環境被汙染或被破壞後,難以恢復,有的根本不可能恢復。因此,環境保護要以預防為主。環境汙染或破壞造成的危害也與一般的損害不同。環境危害大多數具有潛伏期長、因果關係不明顯、受危害的物件廣等特點。有的環境危害甚至不會直接對人身、財產造成危害結果,而只是降低自然界的美學價值。因此,有時很難指出哪些具體的權益受到損害。如果以此限制或排除環境行政訴訟原告的訴訟資格,則極不利於預防、減輕行政行為對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而有必要賦予公民、環保團體對影響環境權益之行政管理行為提起訴訟的資格,在環境管理行為涉及公共利益時,賦予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訴的資格。

訴訟資格的擴張,在於承認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訴訟資格。這與行政行為造成環境損害的特點有關。行政行為所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影響範圍大,行政行為的非行政管理相對人有時是眾多的受害者之一。由於行政行為的參與人可能獲得某種利益,一般贊同該行政行為,很少會由於該行政行為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而對它起訴。這時,如果提起訴訟要求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話,起訴的人只能是對該行政行為可能引起環境影響表示關注的第三者。

2.受案範圍的擴大。眾所周知,一項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比某項據這些法規、規章、決定和命令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要大很多。前者造成的影響是全域性性的、整體性的,後者則是區域性的、個別的影響。針對後者提起的訴訟很難完全消除前者可能造成的全域性性的、整體性的有害環境影響。因而環境行政訴訟的範圍應當擴充套件到影響環境保護和當事人環境利益的環境管理行為,既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又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因為環境糾紛的行政處理涉及對當事人環境權益的處分,應當納入司法審查範疇。

3.預防之訴的認可。由於環境管理是運用多種手段積極主動地對經濟個體的自由意志施加影響,因而,通過行政訴訟干預影響環境的行政行為是一種積極的、主動的保護環境的方法。這種干預可以促使行政機關在決策過程中充分考慮環境因素,協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係,預防和減少行政行為給環境帶來的不利影響。也就是說,對於行政機關過於寬緩的環境管理措施,公民或環保團體可以通過撤銷之訴或課以義務之訴等環境行政訴訟與行政機關抗爭。環境受害人提起的針對行政機關的訴訟,大多系以請求排除侵害而非損害賠償為目的。

目前,我國有關的環境訴訟主要是損害賠償之訴,預防、減輕行政行為給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的環境行政訴訟尚不多見。

4.原則的變化。嚴格行政訴訟的規則在環境行政訴訟中因為環境保護的特殊性而有所調整。主要體現在:第一,司法審查的強化,法院在環境訴訟中對行政行為持“嚴格審查”的態度,在審判中拒絕了行政機關為其“規劃或制定政策的行為”或“自由裁量權行為”的侵權賠償責任的豁免辯護,如某國很多法院很少因為環境訴訟中政府提出起訴權問題而駁回起訴。第二,“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的弱化。環境利益與一般利益不同,一旦遭到破壞,將很難復原,如果准予環境開發的行為已經完成或將要完成,環境保全的目的事實上就難以達到。“在環境行政訴訟中,雖然原告每一個人遭受到的健康和財產上的損害個別地看不帶明顯的具體性,但當認定了具有區域性的廣泛且嚴重的影響時,區域性環境破壞就必須依靠停止執行加以阻絕。在對區域環境具有廣泛影響的處分提起的環境行政訴訟中,扭轉執行不停止的原則,使執行停止得到原則化,對於行政方面的急於開發行為,只要未具體地說明其有特殊的公益上的必要,運用最理想的還是向著承認停止執行的方向努力。”

二、環境行政訴訟具有哪些特點

(1)環境行政訴訟是以行政相對人為原告,以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的訴訟。環境行政訴訟是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與一般行政訴訟一樣,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被告則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環境行政主體。

(2)環境行政訴訟由環境行政爭議引發。環境行政爭議是指環境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爭議雙方是環境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爭議針對的是行政主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爭議的核心在於確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環境行政爭議是啟動環境行政訴訟的誘因和環境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內容。

(3)環境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爭議案件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對行為的事實認定以及規範性檔案的適用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4)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廣泛。由於環境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十分廣泛,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也較廣泛,包括負有環境保護和資源、生態保護職責的機關。例如,環保、海洋、港務、漁政漁港、交通、水利、鐵道、民航、土地、農業、林業、礦產管理機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