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環境保護>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辦公室汙染與環境侵權責任是什麼?

一、辦公室汙染與環境侵權責任是什麼?

辦公室汙染與環境侵權責任是什麼?

辦公室汙染與環境侵權責任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恢復原狀以及消除危險等相關的責任。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汙染環境的行為

行為人須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且該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在我國,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檔案,行為人如違反這些規範性檔案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就須對該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汙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汙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汙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汙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這是指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所實施的汙染環境行為所造成。汙染環境行為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侵權行為的歸則原則是什麼?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為人作出行為的一種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根據過錯原則,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應有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了損害結果,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應當承擔責任,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行為人即使能證明損害結果是由於第三人引起的,若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行為人仍應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不能隨意運用,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沒有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當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實行無過錯責任的原則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主要的情形有: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行為,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行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者不需要證明加害人有過錯,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

3、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者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的結果。適用公平原則的前提,必須是不適用前兩種原則的情況,即當事人都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同時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雙方如何分擔責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力求公平。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環境汙染行為,那麼需要承擔相適應的侵權責任,這樣的一種行為已經嚴重的損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因為這種行為也是嚴重違反我們國家《環境保護 法》,所以需要對此進行行政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