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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汙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閱讀(1.54W)

一、室內汙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室內汙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汙染環境的行為

行為人須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且該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在我國,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檔案,行為人如違反這些規範性檔案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就須對該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汙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汙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汙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汙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這是指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所實施的汙染環境行為所造成。汙染環境行為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有什麼?

懲罰性賠償也稱懲戒性賠償,是加害人給付受害人超過其實際損害數額的一種金錢賠償。是一種集補償、懲罰、遏制等功能於一身的賠償制度。

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

第一,侵權人具有主觀故意,即明知是缺陷產品仍然生產或者銷售;

第二,要有損害事實,這種損害事實不是一般的損害事實,而應當是造成嚴重損害的事實,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嚴重損害;

第三,要有因果關係,即被侵權人的死亡或者健康嚴重受損害是因為侵權人生產或者銷售的缺陷產品造成的。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即在被侵權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的範圍內適用,除此之外的其他損害不適用懲罰性賠償,例如被侵權人的財產損害。為防止濫用懲罰性賠償,避免被侵權人要求的賠償數額畸高,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裡的相應,主要指被侵權人要求的懲罰賠償金的數額應當與侵權人的惡意相當,應當與侵權人造成的損害後果相當,與對侵權人威懾相當,具體賠償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個案具體判定。

環境侵權責任屬於特殊侵權行為,一般情況下承擔無過錯原則。侵權責任中有一種懲罰性質的賠償原則,適用的條件是侵權人有主觀故意的行為,明知道自己該行為對對方造成侵害,仍要繼續,有損害的事實出現,並且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有必要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