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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環保關停有賠償嗎?

環保關停賠償 閱讀(3.31W)

一、對於環保關停有賠償嗎?

對於環保關停有賠償嗎?

只有因都市計畫而導致環保問題的,才可以獲得補償,具體的補償專案包括土地的補償,廠房、裝置的補償,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因環保關停的企業職工怎麼賠償?

企業由於環保問題被責令關閉的,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賠償。企業由於環保問題關停屬於《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四條規定第五款的用人單位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企業因環保被關停的情況是非常常見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因違法的行為而導致被行政機關關停的,是屬於行政機關的正常執法行為,並不存在相關賠償的情況,但涉及到土地拆遷等情況是需要按照上述規定來進行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