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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了解除合同通知後想繼續履行該怎麼辦?

合同終止 閱讀(2.43W)

一、發了解除合同通知後想繼續履行該怎麼辦

發了解除合同通知後想繼續履行該怎麼辦?

一方當事人享有約定解除權時,可以解除合同。但對於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在解除權成就後又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解除權是否消滅未作明確規定,法律對於解除權消滅事由的規定存在漏洞。對此,可類推適用關於撤銷權消滅事由的規定,並參考民法中的權利失效理論對該法律漏洞予以補充。

二、合同撤銷權的類推適用

法律漏洞補充的方法存在三種:

(1)依習慣補充;

(2)依法理補充;

(3)依判例補充。

在法解釋學上最重要的是依法理補充。類推適用作為法理補充的重要方法,在本案中可直接適用。所謂類推適用,指對於法無明文規定的係爭案件,比附援引與其具類似性的案型規定。如上所述,對於同為形成權的撤銷權,《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對解除權可參照同為形成權的撤銷權的規定,在一方享有解除權後,並未向對方發出解約通知,而是繼續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的,應視為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已經以自己的行為放棄瞭解除權,該解除權也隨即消滅,此後不能再以該解除權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我國之所以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原因也在於保障另一方的信賴利益和合同狀態的穩定。無論是撤銷權或者解除權,一旦一方當事人享有該形成權便具有了可以以自己意志單方面撤銷或終止合同的權利,合同隨即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另一方會時刻擔心合同終止而使自己的履行行為成為不必要。因此,《民法典》第563條還規定了對方當事人有進行催告的權利,在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而在一方解除權成立後,其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行為,會使相對方產生信賴,即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已不會再行使其解除權,法律應當保護對方當事人的這種信賴。故確立撤銷權、解除權可以權利人的行為默示放棄與英美法中的“禁反言”原則在法理上是相通的。

綜上可知,面對發了解除合同通知後想繼續履行的情況時,依據法理,一旦一方行使了單方面撤銷的權利,則合同已經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即使要求繼續履行,另一方也有可能拒絕。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發了解除通知後是不可以的繼續履行的,但是若通知未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時候,是可以撤銷並繼續履行的。這就是本站為您進行的詳細介紹。